贵州省工伤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做好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管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贵州省行政区域内配置辅助器具的工伤人员、提供辅助器具配置服务的协议机构和工伤保险相关服务管理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全省行政区域内工伤及职业病救治特点以及工伤康复业务发展,会同有关部门统筹规划和选择符合辅助器具配置服务机构,并向社会公布。
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公布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结合当地实际,选择确定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协议机构,并由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其签订服务协议。
第四条符合以下条件,愿意提供工伤辅助器具配置服务的机构,向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一)经省民政部门审查,获得《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证书》,并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
(二)提供的辅助器具产品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标准,并有健全的辅助器具配置服务管理制度和相对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
(三)遵守和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伤保险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相关价格政策,愿意配合工伤保险相关服务管理机构开展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工作,并接受社会和公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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