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工伤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山西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晋劳社工伤[2004]257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山西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厅。
2004年11月8日
山西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管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工伤职工的伤残部位需要安装或更换辅助器具(以下简称配置辅助器具)的,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项目和需求量,选择、确定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经审查合格后,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与之签订服务协议。
第四条
(未完,全文共1243字,当前显示361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