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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人事代理试行办法》的通知5篇

关于印发《龙口市人事代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2-05-0214:27:10来源:点击:622

龙口市人民政府文件龙政发〔1998〕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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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龙口市人事代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和单位,烟台市属以上驻龙各单位:

《龙口市人事代理实施办法》业经市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龙口市人民政府一九九八年七月十三日

龙口市人事代理实施办法

人事代理是指代理机构受用人单位或个人委托代办有关人事业务的一种新的人事管理方式,是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人事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山东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和烟台市《关于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代理机构

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具体承办人事代理业务。

二、代理范围和对象

(一)、单位委托人事代理的范围:

外商投资企业,镇(区、街)、村办企业,个体、私营企业,非国有独资企业,民营非企业单位,外地驻龙单位及内联企业,国(境)外企业驻龙办事机构等无主管部门、不具备人事管理条件的单位聘用的人员,应委托人事代理。

其它企事业单位(含烟台市属以上驻龙各单位)自愿委托人事代理。

(二)个人委托人事代理的范围:

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合同,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自费出国留学和离职进修的;受聘到外地工作,但不转移户粮关系的;自谋职业,尚未落实单位的。

(三)代理对象

委托人事代理的人员,可以是国家正式干部、聘用制干部、应届大中专毕业生,也可以是被用人单位聘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其他国家正式职工。

(四)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得委托人事代理。正在立案审查,没有结案的;与单位发生人事(劳动)争议,正在调解、仲裁之中的;掌握国家机密,在规定保密期限之内的;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鉴定机构确认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的;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未转移到我市的;其他不宜接收人事代理的人员。

辞现职和被辞职人员,原则上仍按烟办〔1992〕33号文件和烟人〔1993〕70号文件执行,暂不列入人事代理的范围。落实工作单位并恢复干部身份后,可以按规定委托人事代理。

应届大中专毕业生以个人名义委托人事代理的,应在落实工作单位经分配机构派遣后办理委托手续。没有工作单位的暂不受理。

三、代理内容

(一)单位委托人事代理的,可以代理下列内容:

1、提供人事政策咨询和人才基本素质测评,协助委托单位制定人员发展规划和机构、人事改革方案;

2、协助委托单位进行岗位技能培训;

3、协助委托单位招聘录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办理大中专毕业生、转业军官、引进人才及其其他聘用人员的接收流动手续及聘用合同签证,协助办理人才流动争议调解和仲裁;

4、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委托对象的人事档案、人事关系办理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确定和资格考评、晋升的申报,办理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5、负责代管人事档案人员的身份确认、工龄计算及档案工资调整;

6、办理与单位解除聘用关系人员的就业推荐工作;


(未完,全文共3950字,当前显示131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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