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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海南省生育保险新规定

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企业职工生

育保险规定》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现将《枣庄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八年五月三十日

枣庄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一条为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要,加快完善生育保险制度建设,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为其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本规定所称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企业。

第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规定负责生育保险的经办业务。财政、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贸、审计、税务、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育保险的有关工作。工会、妇联组织依法对本规定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市、区(市)分级统筹,待条件成熟后逐步过渡到全市统筹。

第五条生育保险费的缴费比例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原则上控制在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费比例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生育保险费按照规定存入财政部门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形成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生育保险费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七条用人单位因破产、注销、关闭等原因终止的,其欠缴的生育保险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清偿。

第八条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以下项目:

(一)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二)女职工生育和治疗生育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国家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九条具备下列条件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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