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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生育保险有关规定[推荐5篇]

关于本市职工工伤、生育保险政策调整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

京社保发〔2012〕2号

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社会保险代办机构、各用人单位:

为落实《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2号)、《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154号政府令)、《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工发[2011]332号)、《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1]334号)的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本市职工工伤、生育保险政策调整工作,现就有关业务操作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伤保险参保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级及各区县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规范工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参加北京市工伤保险费用社会统筹。

二、生育保险参保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会计师)事务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

三、费用缴纳

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职工办理参加工伤、生育保险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工伤、生育保险费用。


(未完,全文共1787字,当前显示58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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