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沿海水域渔船渔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沿海通航水域应急扫海测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沿海通航水域的航行安全,及时开展应急扫海测量(以下简称扫测),准确测定航行障碍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的应急扫测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应急扫测是指为保障通航安全,对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突发事件所在水域进行紧急海底全覆盖扫海测量。
第三条应急扫测工作应遵循安全、快速、科学、准确的原则。
应急扫测管理应遵守统一管理与分海区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在中国海事局统一领导下,由天津、上海和广东海事局(以下简称海区海事局)分别负责各自测绘辖区内的应急扫测管理工作。
应急扫测任务由海区海事局的测绘部门(以下简称海事测绘部门)承担或中国海事局统一组织的多个海区海事局的测绘部门承担。
第四条应急扫测应遵守国家有关的测绘和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执行有关的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
第五条海区海事局应根据本办法建立应急扫测机制,制定应急扫测程序,保持快速高效反应能力。
应急扫测程序应包括反应时间、人员与设备配置要求、各方责任等内容。
第六条应急扫测工作是海事应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服从突发事件发生地分支局以上海事局(以下简称为当地海事局)的统一指挥。当地海事局应为应急扫测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二章启动
(未完,全文共1803字,当前显示545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