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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生猪养殖管理办法5篇

印发广州市生猪养殖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府[2010]15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生猪养殖管理办法》业经第13届11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施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农业局(市畜牧兽医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二○一○年六月十三日

广州市生猪养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生猪养殖行为,预防控制生猪疫病,保护生态环境,保障生猪市场供应和质量安全,促进生猪规模化生产、标准化饲养、产业化经营、规范化管理、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猪禁养区域划定、养殖场建设、养殖管理和规范养殖业发展,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作为观赏、实验和宠物饲养等生猪饲养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和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猪养殖过程的监督管理,会同相关部门编制生猪生产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环保、水务、农业、卫生、规划、城管、工商、林业、质监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生猪养殖的相关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生猪养殖是指常年存栏生猪100头以上的养殖场,生猪养殖户是指从事生猪养殖但规模小于上述标准的单位和个人。生猪养殖场、养殖户统称生猪养殖场户,其划分标准的调整,依照省人民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禁养区域

第五条以下区域为生猪禁养区域:

(一)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黄埔区和西二环、北二环、东二环高速公路及金山大道、105国道至钟林收费站所形成的环内其他区域;

(二)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文物和历史遗迹保护区;

(三)城市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医疗区、游览区、商业区、工业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四)在前三款规定区域以外,有关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

第六条有关区、县级市生猪禁养区域具体范围的划定和调整,由所在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区、县级市划定和调整生猪禁养区域时,应当听取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专业团体和公众的意见。

第三章建场要求

第七条生猪养殖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当地生猪生产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要求;

(二)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

(三)有相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四)场区布局合理,场容场貌整洁;

(五)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


(未完,全文共3677字,当前显示116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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