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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咸宁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农业、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快速健康发展,引导和激励各行各业的组织加强质量管理,改进和提高全市产品、工程与服务质量水平,持续改进经营业绩,增强我市经济的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湖北省长江质量奖管理规定》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质量兴市的实施意见》(咸政发[2008]16号),借鉴省内外开展质量奖活动的成功经验,结合咸宁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咸宁市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政府质量奖”)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主要授予我市具有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或组织,包括提供公共服务的非政府机构。

第三条政府质量奖的评定工作以促进企业或组织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宗旨,以社会公示、专家评议、政府决策为科学程序,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不断推进我市经济增长方式的优化和提升经济综合竞争力。

第四条政府质量奖的评定工作在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严格标准、优中选优,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增加企业或组织负担,适当考虑企业规模以及国家对中小企业的扶持等政策,确定授奖奖项。

第五条政府质量奖为年度奖,原则上每年获得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数量不超过3家。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为确保政府质量奖评定过程及评定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咸宁市实施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授权设立“政府质量奖专家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评委会),日常工作由咸宁市实施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

第七条专家评委会成员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等社会各界人士组成。专家评委会主任委员由主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质量兴市办公室主任担任。其他成员由办公室提出初步名单,由专家评委会主任委员审定。专家评委会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八条专家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政府质量奖评定活动的开展,决定政府质量奖评定过程的重大事项;

(二)审批政府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评定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确保评审结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向市政府实施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审定政府质量奖拟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四)涉及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时,邀请市监察部门参与政府质量奖评定的监督工作

第九条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政府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申报企业行业分类标准、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

(二)组织制(修)订专家评委会成员资质标准及管理制度;

(三)组织制(修)订评审员资质标准及管理制度;选拔、培训、考核并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建独立的专家评审组,建立评审员绩效考评的优胜劣汰机制;

(四)组织编制政府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国家和省内先进质量奖评定标准的跟踪研究;

(五)负责受理政府质量奖的申报、组织评审以及宣传、推广和培育工作;


(未完,全文共3907字,当前显示128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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