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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烟花爆竹实施细则[范文模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安全条件和经营行为,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含进出口企业,以下统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的零售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单位);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经营非本企业生产的烟花爆竹产品或在厂外设立经营烟花爆竹产品的分支机构,必须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零售单位根据其许可经营时间分为长期零售和临时零售。

第三条烟花爆竹经营布点,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审批,建立公平、公正、公开、诚信、规范、有序的市场流通秩序。

1禁止批发企业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和存有烟花爆竹实物的批发场所。严格控制在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数量,大型商场、超市、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不宜设立烟花爆竹零售网点。

第四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分级审核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并负责批发企业的布点和许可证颁发工作;

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长期零售单位布点和许可证的颁发工作;

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临时零售单位布点和许可证的颁发工作。

第五条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设有仓储的长期零售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烟花爆竹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评价。承担安全评价的机构应当依据《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试行)》及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并对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和评价结论负责。

第六条烟花爆竹储存新(改、扩)建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建设前分别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报发证机关审查同意;施工单位应当按照

2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建设项目竣工投入使用前,须经发证机关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章批发经营许可

第七条烟花爆竹批发(含进出口)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且注册资本金200万元(含)以上,从业人员10人以上;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产品到货批准批次检验验收制度、操作规程、产品销售记录台帐和产品检验验收台帐;

(三)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应当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经过本单位或有资质单位的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

(五)为本企业专户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六)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七)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品种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布局、建筑结构、安全疏散条件以及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等国家技

3术标准的要求,储存区域和仓库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

(八)具备配送服务能力或委托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进行配送,运输烟花爆竹的车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九)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并由评价机构确认符合安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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