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贯彻〈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关于下发《<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甘商建字[2005]117号
(二oo五年四月八日)
各市、州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规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商务部制定了《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第2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了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和成品油经营企业的经营行为,明确了成品油市场准入的程序、条件和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对成品油市场的监管职能,明确了违法经营、违法行政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为了认真贯彻《暂行办法》,使我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走向规范化、法制化轨道,严格成品油市场准入制度和申请程序,确保成品油市场稳步有序发展,省商务厅根据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实施细则》,请各市、州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2、《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第23号)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412号)
附件:
《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第23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甘肃省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及零售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省商务厅依法负责组织和协调全省成品油市场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全省加油(气)站和成品油仓储业发展规划。各市、州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本辖区内成品油市场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提出本辖区内加油(气)站和成品油仓储业发展规划。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
第二章
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程序
第五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当向省商务厅提出申请。省商务厅审查认为符合条件、提供的文件证明材料齐全的,将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其成品油批发经营许可的资格。
第六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仓储、零售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市、州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州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为符合当地成品油仓储、加油(气)站发展规划,提供的文件证明材料齐全的,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商务厅,由省商务厅决定是否给予其成品油仓储、零售经营许可的资格。
第三章
成品油经营许可应具备的条件
第七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二)具有全资或控股的、库容不低于4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
(三)具备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四)油库及其它设施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五)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专业的技术人员;
(六)符合成品油批发网络发展规划的要求;
(七)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第八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仓储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储油设施符合油库布局规划要求;
(二)油库容量不低于4000立方米,油库建设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
(三)具备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四)油库设计和建设符合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的规定;
(五)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专业的技术人员;
(六)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第九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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