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评估管理的暂行办法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
评估管理的暂行办法
(广东省民政厅2009年3月23日以粤民民〔2009〕12号发布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广东省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规范评估程序,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民政部《关于推进民间组织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7〕127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和规范我省社会组织的意见》(粤办发〔2008〕13号)要求,参照《全国性民间组织评估实施办法》(民函〔2007〕23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社会组织评估,是指依照一定的程序,根据相关指标体系,对社会组织进行全面、综合的分析和评判,进行等级评定。
第三条社会组织评估工作,遵循政府指导、社会参与、分类评定、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社会组织评估不收取评估费用,所需经费由民政部门列入财政预算,在社会组织管理工作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五条民政部门制订社会组织评估评分细则和指标,行业协会和基金会的评估按照省民政厅制订的指标体系实施,其他类别的社会组织评估参照民政部制订的指标体系实施。
第二章评估对象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广东省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凡成立时间两年以上(含两年)的社会组织均可申请参加评估。
第七条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不予评估:
(一)上年度不参加年检的;
(二)上年度年检不合格的;
(三)上年度被登记管理机关处罚过的;
(四)广东省社会组织评估中心认为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第三章管理职责
第八条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是社会组织评估的实施机关,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评估。
第九条等级评估作为政府部门推动政府职能转移、授权委托事项、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落实社会组织社会公益性捐助税前扣除政策优惠和核准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主要评判依据。
第十条各级民政部门在社会组织评估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评估体系建设的目标措施;
(二)组织领导评估工作;
(三)研究部署工作任务,明确责任分工;
(四)审定评估指标、评分细则;
(五)聘任评估委员;
(六)指导、监督、检查评估情况;
(七)审定评估等级;
(八)向社会发布评估结果公告;
(九)协调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共同推进社会组织评估工作。
第十一条各级民政部门设立相应的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评估委员会是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期间的非常设机构,根据民政部门委托,负责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的审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核社会组织评估初审结果;
(二)公示审核结果;
(三)对有异议的评估对象进行实地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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