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成都市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成都市社会组织健康发展,规范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第39号令),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经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评估,是指各级民政部门按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根据有关指标体系和评估标准,组织评估机构对社会组织进行全面、客观的分析和评判,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
第四条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坚持分级管理、分类评定、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各级民政部门按照登记管理权限,负责本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领导,并对下一级民政部门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进行指导。
第六条社会组织评估不收取评估费用,所需经费从本级社会组织管理工作专项经费列支。第二章评估对象和内容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经我市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成立2年以上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八条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评估:
(一)上年度未参加年度检查的;
(二)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连续2年基本合格的;
(三)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四)正在被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的;
(五)其它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第九条社会组织按照组织类型,实行分类评估。对社会团体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社会评价等方面。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诚信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业务活动和诚信建设、社会评价等方面。
社会组织评估结果,由高至低分为5a级(aaaaa)、4a级(aaaa)、3a级(aaa)、2a级(aa)和1a级(a)五个等级。
第三章评估的组织工作
第十条各级民政部门设立相应的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和社会组织评估复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复核委员会),负责本级社会组织评估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评估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评估实施方案、组建评估专家库、委托并指导第三方实施评估、作出评估等级结论并公示结果。
复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对有异议的社会组织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和对举报的裁定工作。
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评估委员会由7至15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复核委员会由5至7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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