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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武侯区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成办发[2010]53号)和成都市民政局关于转发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成民发[2011]18号)要求,参照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结合武侯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经区民政局(2009年3月2日以后经区行政审批局)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评估,是指区民政局为依法实施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职责,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

第四条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应当坚持分级管理、分类评定、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区民政局负责区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领导。

第二章评估对象和内容

第六条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社会团体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满两个年度,未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的;

(二)获得的评估等级满5年有效期的

第七条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不予评估:

(一)未参加上年度年度检查;

(二)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连续2年基本合格;

(三)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

(四)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五)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第八条对社会组织评估,按照组织类型的不同,实行分类评估。

社会团体实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规范化建设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业务活动和诚信建设、社会评价。

第三章评估机构和职责

第九条区民政局设立武侯区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和武侯区社会组织评估复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复核委员会),并负责对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十条评估委员会负责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负责制定评估实施方案、组建评估专家组、组织实施评估工作、作出评估等级结论并公示结果。

复核委员会负责社会组织评估的复核和对举报的裁定工作。

第十一条评估委员会由7至15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复核委员会由5至7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

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委员由有关政府部门、研究机构、社会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单位推荐,区民政局聘任。

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委员聘任期5年。

第十二条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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