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经南通市各级人民政府民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评估,是指社会组织评估机构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根据统一的社会组织评估指标体系,对社会组织进行客观、全面的分析和评判,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
第四条社会组织评估工作,遵循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指导思想,坚持分级管理、分类评定、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社会组织评估不收取评估费用,所需经费由社会组织管理工作专项经费列支。
第二章评估对象和内容
第六条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登记满一个年度;
(二)没有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或上一次评估等级满2年以上的。
第七条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不予评估:
(一)上年度未参加年度检查的;
(二)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连续2年基本合格;
(三)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四)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立案调查的;
(五)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第八条社会组织按照组织类型,实施分类评估。社会团体实行综合评估,评估指标内容包括基础条件、组织建设、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规范化建设评估,评估指标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诚信建设、组织建设、业务活动和社会评价。
第三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九条各级民政部门按照登记管理权限,负责本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领导,并对下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给予指导。
第十条各级民政部门设立相应的社会组织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和社会组织评估复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复核委员会),并负责对本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评估委员会根据民政部门的委托,负责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对初评结论进行审核;
(二)进行终评,作出终评结论;
(三)公示评估结果;
(四)负责将评估结论和公示结果报送民政部门确认。第十二条评估委员会由5至11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委员由有关政府部门、研究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社会组织推荐,民政部门聘任,聘任期5年。
第十三条评估委员会委员(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
(三)精通业务,在所从事的领域内有较高声誉。第十四条评估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对初评结论进行审核、终评,终评表决采取记名投票方式,每位委员1票,设同意票和反对票,不得弃权,终评结果以超过全体委员半数以上为准。每位委员须在表决结果文件上签名确认。
第十五条复核委员会由5名以上委员组成,由民政部门聘任,聘任期5年。负责社会组织评估的复核工作以及对举报、退出评估的裁定。第十六条评估委员会可下设办公室或委托社会机构(以下统称为“评估办公室”),负责评估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评估的组织工作。办公室设在本级登记管理机关。其主要职责:
(一)制定工作计划、评估程序和实施方案;
(二)负责社会组织评估专家的聘请和管理,组建评估专家组;
(三)受理社会组织的评估申请,并对其参评资格进行审核;
(四)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和初评,并将初评结果报评估委员会;
(五)受理回避申请、复核申请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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