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使用土地
用地单位(称甲方):被用地单位(称乙方)
甲方因建设需要,需临时使用乙方土地平方米(折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共同协商,签订如下合同:
一、甲方需临时使用位于平方米(折合,作为用地。
二、双方商定该宗地使用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如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可在使用期届满前日内,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延期申请,经县国土资源局审查批准后,重新续办临时用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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