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使用土地
(范文)
用地单位(称甲方):被用地单位(称乙方):
甲方因建设需要,需临时使用乙方农用地
平方米(折合亩),未利用土地
平方米(折合
亩),国用土地
平方米(折合
亩),集体土地
平方米(折合
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共同协商,在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持下,签订如下合同:
一、甲方需临时使用位于
的乙方土地
平方米(折合
亩),作于
用地,具体位置以图纸标准为准。
二、双方商定该宗地使用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如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可在使用期满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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