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博物馆评价办法
附件1:
博物馆定级评估办法(2016年7月修订)
第一条为加强博物馆行业管理,提高博物馆质量,充分发挥博物馆的社会服务功能,促进博物馆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博物馆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正式登记、经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的,具有文物和标本的收藏保管、科学研究、陈列展览功能,向社会开放、正常运行三年以上的各类博物馆,均可申请参加博物馆评估。
第三条国家文物局负责制定博物馆定级评估办法、博物馆定级评估标准等,并对标准、规则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博物馆定级评估工作具体由中国博物馆协会组织开展,遵循自愿申报、行业评估、动态管理、分级指导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自评、申报、评定、公布的程序进行。地方省级博物馆行业组织协助中国博物馆协会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条
中国博物馆协会组织设立全国博物馆评估委员会。全国博物馆评估委员会负责全国博物馆评估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地方省级博物馆行业组织设立本辖区博物馆评估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博物馆评估委员会在全国博物馆评估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相应等级博物馆的评估工作。
第五条博物馆经定级评估确定相应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国家一级博物馆、国家二级博物馆、国家三级博物馆。
一、
二、三级博物馆占全国博物馆数量的比例分别控制在3%、6%、9%以内。
第六条申请评估的博物馆应依照博物馆评估标准开展自评,填写《博物馆评估申请书》,并向属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博物馆评估委员会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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