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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各部门联合制止环境违法行为的请示

20**年4月19日,**省**市人民法院经过调研,出台了《受理行政机关申请对行政命令行为进行强制执行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对相对人发出的“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纳入非诉行政执行的审查范围予以受理。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由行政庭在7日内作出准予执行裁定,如相对人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由行政庭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执行规定进行执行,以有效制止行政违法行为的继续,避免损失的扩大和将来处罚的执行难度增加。该办法的实施在遏制非法占用土地、改变土地执法困境方面取得了实质性的突破,卓有成效。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做法赋予司法改革创新之举措,予以肯定,并在泰州地区基层法院推广。但司法实践中,该办法的法律层面缺憾也越发明显,尤其在20**年1月1日《行政强制法》施行后,作为法律层级的《行政强制法》对现实中需及时强制执行的行为仍未作突破性的规定。在此,**市人民法院通过多年来的创新实践、经验总结、问题发现,进一步说明该办法的现实需要,为法律的完善提供客观素材和样本。

一、办法出台前**地区的土地违法概况及特点20**年以前,**市国土资源局每年立案查处的土地违法案件均在30件左右。20**年至20**年4年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土地行政处罚案件(均为拆除或者没收土地上的建筑物的处罚)仅**件。执法机关对非法占用土地的建设行为通常采用这样的方法处置:条件成就的为行政相对人补办手续,使违法用地合法化;对严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可能补办手续的,在情况紧急时,执法机关经过权衡利弊,先行违法强制拆除,为此**市国土资源局曾被诉至法院,承担了败诉的后果;在其他手段失效的情形下,依程序进行行政处罚,并申请法院执行,至此违法后果已经完成,行政相对人的对立情绪大,矛盾一触即发,法院的执行难度可想而知,所有矛盾都集中到了法院。

其中的一起非法占用土地建房的强制执行案件,足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20**年10月,**市团结镇村民刘某与村民小组订立临时用地协议,使用该组集体土地96平方米建房。因刘某未依法办理审批手续,且使用的土地为农用地,**市国土资源局下发停工通知书,然刘某不听劝阻,在收到停工通知书的当天,即请人连夜突击施工,投资10多万元,快速建成三间楼房。随后,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对刘某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刘某限期拆除新建的房屋。可刘某置若罔闻,继续装修入住新屋。2005年8月**市国土资源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处罚决定,拆除刘某建房,交还集体土地。法院经审查,依法裁定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执行中,刘某所在的村民小组、镇人民政府均对刘某的处境表示同情,认为刘某系住房困难户,建房也是出于生活困难的考虑,法院如果再行拆除无疑使刘某的生活雪上加霜。刘某更是情绪失控,将怒气转嫁到**市国土资源局与法院的个别负责人头上,在案件处理中,跑到行政机关负责人家中大吵大闹,影响十分恶劣。在严格执行法律与遭遇现实屏障的两难境况下,法院花费了大量的精力做说服疏导工作,并另辟蹊径,使对立双方达成一致意向:刘某占用农田建设的房屋必须拆除,同时考虑到刘某的生活现状,由有关部门出资,刘某履行相关法律手续另行安排宅基建房。矛盾最终得以解决,但**市国土资源局为拆除违法建筑,规范土地管理秩序,却付出了较大的成本,不值得推广;人民法院执行此类案件的效果也不容乐观。造成此种局面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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