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各部门联合制止环境违法行为的请示
关于国土部门对违法用地行为予以强拆的三种方案
土地管理法对制止违法用地行为的规定主要是该法第67条第(4)项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以及第83条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国土部门对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予以强拆的方案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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