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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辞职能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岗位变动后员工主动辞职法院判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2010年1月9日作者:中国劳动人事网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编

辑:王德平出处:本文已被浏览1004次

午报讯(记者李一然)北京鸿嘉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展公司)员工陈女士主动离职后,因索要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加班费、年休假工资,与单位打起了官司。日前,北京市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

岗位变动主管辞职索要补偿

2007年12月24日,陈女士到发展公司工作,任行政主管,月工资4000元,并于当日与发展公司签订了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2009年1月7日,陈女士由于不同意工作岗位调动,主动提出辞职。辞职后,陈女士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年休假工资、加班费。仲裁机关驳回陈女士的申诉请求后,陈女士将发展公司告上西城法院。

加班认可公司称已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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