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风险分析与评价
个人信用风险的制度分析
[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飞速发展,个人信用风险已成为中国现阶段备受关注的社会经济问题。文章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角度出发,对我国个人信用现状进行分析,并尝试性地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法来帮助加强个人信用风险的防范。
[关键词]个人信用;风险;制度;防范
[作者简介]陈茜,广州工程技术职业学院管理工程系,初级职称,管理学硕士,研究方向:财务财政绩效评价,广东广州,510900
[中图分类号]f830.58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7723(2010)08-0024-0003
在发达国家,个人信用制度已经有了150多年的历史,形成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个人信用制度,使得不讲信用的人寸步难行。而在我国,个人信用制度正处于起步阶段,虽然有了一定程度的进步,但还没有形成相对完善的体系,这已成为我国个人信用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如何防范个人信用风险,规范个人信用制度已成为无法回避的问题。
一、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现状
(一)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建设已取得的成果
1.制度的法律、政策环境初步建立
完善的法律体系是个人信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目前已经建立了一些个人信用方面的法规和政策。2000年4月,我国正式颁布实施《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的规定》,向建立个人基本账户迈出了一大步;同年,上海市颁发了《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试点办法》,为联合征信拟订了初步的法律框架[1];2001年深圳市以政府规章的形式出台了中国第一个个人信用立法《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及信用评级管理办法》;2003年上海市出台了《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2005年8月人民银行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2]。这些法律和规定对维护金融稳定,防范和降低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促进个人信贷业务的发展,保障个人信用的安全和合法使用起到了积极作用。
2.各类型信用中介机构初具规模
从资本构成的角度来看,一是民营征信机构,如金诚国际信用管理公司、新华信公司、华夏国际信用咨询公司等;二是外资、合资征信机构,如邓白氏公司、transunion公司等;三是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推动建立的有关中介机构,如上海资信有限公司。国际上有两种征信制度模式:一种是欧洲模式即政府主导;一种是美国模式即市场主导。上海资信有限公司是二者兼而有之,它是由央行上海分行出面,用明确的指令组建征信制度,而公司运行则完全是市场化操作。而广州则由政府和银行牵头,保险、税务、公安等部门都参加征信工作,其个人信用征信系统的资料更加全面和权威[3]。
3.个人资信评估工作已逐步开展
各地商业银行纷纷利用所掌握的个人征信资料开展个人信用评级,把个人信用能力引入到信贷管理中来。例如,中国建设银行济南市分行出台了《个人信用等级评定办法》,将借款申请人的年龄、学历、职业、家庭资产等信息资料汇集起来形成十大指标体系,对不同的指标赋予不同的分值进行量化处理,从而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资信状况进行综合评价,最终将个人信用分为a、b、c、d四个等级,作为贷款的决策依据。
(二)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
1.信用配套制度不完善
我国许多关于个人信用的配套制度,如个人储蓄存款实名制度、个人基本账户制度等尚不健全,个人破产制度、个人财产申报制度还未出台。由于这些配套制度的不配套,导致我国个人征信资料严重不全,个人及家庭的收入状况很不透明,个人存款欺骗、冒领、多头开户现象时常发生,不但隐藏着严重的法律与道德风险,同时也无法促进个人资信评估工作的全面推广,严重阻碍了我国的个人信用制度建设。
(未完,全文共5258字,当前显示1498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