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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

2005-04-18

法规名称: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办水保[2005]67号

法规类别: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水利部

颁布日期:2005.04.18

实施日期:2005.04.18

修改日期:

法规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国家水保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基本建设有关规定,结合水土保持工程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水保工程以治理水土流失,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为目标,人工治理与生态自我修复相结合,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工程建设参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按项目区组织实施,严格立项审批,按设计施工,按标准验收。

第四条工程建设实行中央、省、地(市)、县分级管理。

第二章前期工作与计划管理

第五条国家水保工程分期规划、分期实施,每期五年。

第六条国家水保工程按项目区组织实施,项目区选择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区应在《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及所在流域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重点治理区范围内;

(二)项目区须具有一定的规模。规划实施期末,每个项目区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一般不少于100平方公里;

(三)当地政府重视,项目区群众自愿投劳参与工程建设;

(四)项目实施县制定并出台了封山禁牧的有关政策;

(五)项目实施县水土保持机构健全,技术力量较强,能够承担工程组织实施与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家水保工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项目区组织编制规划,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初审后联合上报水利部、财政部。

第八条水利部、财政部联合批复各省上报的规划,规划经审批后实施,作为年度计划下达的依据。

第九条项目实施县水利水保部门依据批复的规划,以项目区为单位,以小流域为单元组织编制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须达到施工深度,由地级以上水行政管部门审批后作为工程施工的依据。

第十条国家水保工程规划和初步设计根据《水土保持项目前期工作暂行规定》编制。初步设计承担单位应熟悉水土保持业务,并具有相应的规划设计资质。

第十一条规划设计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相关生态建设工程相结合,充分征求项目区群众对工程建设内容、组织实施与管护等方面的意见,优化工程规划设计。

第十二条年度建设任务和资金补助申请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审批的规划编制,于当年2月底前联合上报水利部、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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