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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低保申请条件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云政发[2007]77号)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生产生活问题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维护和有效保障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省人民政府决定从2007年起在全省全

面建立和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制度。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低保制度的重要意义

农村低保制度是政府对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困难群众,按照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差额救助的新型社会救助制度,是对农村特困群众救济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是解决农村特困群众基本生活问题的长效机制,也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省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低保制度,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高度重视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的具体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方面,也是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加强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举措,对于统筹全省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保障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建立和实施农村低保制度的重要意义,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做好各项工作,确保农村低保工作全面推进。

二、科学合理确定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

农村低保制度的保障对象是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农村人口。农村人口与城镇人口混合家庭中已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不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农村低保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确定的绝对贫困标准和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各地要遵循保障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原则,坚持政府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生产自救的方针,制定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切实可行的保障标准。县级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扶贫、教育、物价、统计等部门,按照当地维持农村困难群众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燃料等基本生活的需要,并适度考虑未成年人义务教育的费用,科学制定保障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州、市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各地所确定的保障标准不得低于国家确定的农村绝对贫困标准,并根据当地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农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进行调整。

三、准确核实农村家庭收入

农村家庭收入是指所有家庭成员全年农副业生产及其他合法劳动经营所获纯收入的总和。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的奖励、荣誉津贴、抚恤补助、优待金、在校生获得的生活津贴和困难补助等不计入家庭收入。具体的家庭收入核算办法由省民政厅、财政厅另行制定。各地要立足农村生产经营活动实际,把家庭收入核算与群众评议结合起来,根据当地保障标准和审核评议情况,采取简便易行的方法,实事求是地确定实际救助水平,确保保障对象的基本生活需求。

四、严格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农村低保实行属地管理,以户为单位,由户主提出申请或由村民小组提名报村委会;经村委会核实并进行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张榜公示;公示后无重大异议的,由村委会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后,提出审核意见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同意后,经所在村委会再次张榜公示确认无重大异议的,发给由省民政厅统一印制的《云南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要书面说明理由。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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