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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式制度在解决农村土地纠纷问题中的应用

摘要。农村存在着大量的土地纠纷的问题。土地对农民来说既是必要的生产资料,也是最基本的社会保障。土地的纠纷也自然是事关农民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但是,我们应当看到,现实生活中,农村土地纠纷的问题比较复杂。有农民和农民之间的土地纠纷,有农民和村集体等组织之间的土地纠纷,也有集体组织与国家之间的土地纠纷。尤其是国家政策的变动后,实行包产到户,农民土地纠纷就更为普遍,加之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民之间的土地纠纷又呈现出不同的现状。而解决这些纠纷需要制度。制度根据存在的形式可以分为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正式制度在农村这个熟人社会中有时并不适用,农村土地纠纷问题的解决更多的要靠人情关系来实现。土地纠纷的解决也就与非正式制度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

关键词:土地纠纷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

一农村土地纠纷的概述

土地是人类生存和社会生产比不可少的物质条件,也是构成农村生产关系中最有决定意义的客体。

所谓土地纠纷,是指当事人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其他有关土地的权利归属问题发生的争议。具体而言,就是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同时对未经确权的同一块农村土地各据理由主张权属,根据各方理由难以解决的土地权属矛盾。

根据争议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三类。土地确权纠纷。此类纠纷是指因不同主体间就土地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归属或界线等问题产生异议而引发的争议纠纷。土地侵权纠纷。此类纠纷是指因对他人已依法取得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构成侵害,侵权人与被侵权人之间引发的争议纠纷。土地行政争议。此类纠纷是指因相对人对土地行政主管机关或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引起的争议纠纷。

农村土地纠纷有诸多特点。纠纷情况复杂。农村土地纠纷一般不仅仅是土地的问题,通常还包含着许多其他的因素在里面。纠纷产生的年代久远。不少农村土地纠纷是土地改革时期遗留下来的问题。问题查证难度大。由于时间久远等因素,事实难以查清。纠纷与国家政策关联性强。我国许多的农村土地纠纷都产生于国家土地政策的变动。土地改革、集体化、人民公社会运动等政策的变动,产生了很多土地纠纷,而且遗留至今。

引起土地纠纷的原因比较复杂。包括相邻单位或者个人之间权属界线不清,实地面积与批准面积不一致,用地手续不完备,有关补偿、安置措施未落实,国家政策变动,其他历史原因遗留问题等。

二非正式制度及其运用

非正式制度是是相对于正式制度而言,它指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逐步形成的习惯习俗、伦理道德、文化传统、价值观念及意识形态等对人们行为产生非正式约束的规则,是属于文化遗产的一部分。在非正式制度中,意识形态处于核心地位,它不仅可以蕴涵价值观念、伦理规范、道德观念和风俗习性,而且还可以在形式上构成某种正式制度安排的"先验"模式,甚至有可能取得优势地位或以"指导思想"的形式构成正式制度安排的"理论基础"和最高准则。

非正式制度具有自发性、广泛性、持续性、非强制性等特点。所谓自发性,是指非正式制度安排主要是由文化遗传和生活习惯累积而成的,并非理性设计,人们遵循某种非正式制度安排常常是出于习惯而非理性的计算。广泛性是指它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调节人们行为的大部分空间,其作用范围远远超过正式制度安排。持续性是指一种非正式制度一旦形成就将会长期延续,其变迁是缓慢渐进的,在变迁中先前非正式制度的许多因素经常会在新规则中"遗传"下来。非强制性是指它不像正式制度那样必须遵守,并有一套强制性的实施机制,而主要是靠主体内在的自觉或良心来维持的。

非正式制度在农村土地纠纷中广泛使用的原因及其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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