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
为进一步落实市委市政府“科教兴市”战略和市科委“科技登山行动计划”的有关精神和要求,通过建设张江园区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优化张江园区的科技创新环境,提升园区各孵化机构的科技创新服务能级和水平,以此加强创业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并促进其快速发展和成长,特制定《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孵化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孵化资金)主要来源为:
(一)张江高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
(二)国家、上海市和浦东新区的政府相关拨款和专项资金;
(三)资金运作的增值部分和存款利息;
(四)社会团体、单位、个人捐赠等资金。
第三条(适用范围)
对张江乃至浦东和上海产业及经济、社会发展有一定影响和促进的孵化服务平台和科技项目,经有关部门评审和认定,孵化资金在科技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开发利用、市场拓展、成果转化等方面予以扶持。
第四条(资金划分)
孵化资金划分为以下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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