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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对外劳务合作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9-08-05

冀政办函[2009]23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推动我省对外经济合作事业稳步健康发展,现就规范和加强对外劳务合作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经营资格

从事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外派劳务企业)必须具有商务部批准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或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并经省商务厅年审合格。严禁企业或个人擅自或超范围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活动。外派劳务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对外经营活动,严禁与非法劳务中介机构和个人合作。违反以上要求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工商等部门依法查处。

二、项目审查

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外派劳务项目进行严格审查,详细了解项目情况并登记在案。按规定需确认的外派劳务项目,申报前须经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进行项目确认。向商务主管部门申报项目提交的材料包括《外派劳务项目审查表》、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出具的《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确认函》、与境外雇主签订的《对外劳务合作合同(协议)》(复印件)、外派劳务人员境外收入材料与收费情况说明、处置外派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承诺书(以上材料已审查项目加派人员除外)。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劳务还需提供经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确认的《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事项表》。外派劳务项目未经省商务厅审查,所涉及企业不得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擅自开展外派劳务业务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外事、公安、工商等部门依法查处。

三、招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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