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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对外劳务合作管理工作的通知

就业中介、对外劳务合作和劳务派遣管理的规定

一、有关境内外就业中介的规定

(一)《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0年12月8日颁布了《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对国内职业介绍机构的分类、开办条件、业务范围、收费标准等作了具体规定。

《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业务范围、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2.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量的开办资金;

3.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开办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的,应当在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中体现其非营利宗旨。

《管理规定》规定,职业介绍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其他机构开展职业介绍活动,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对于违反规定的职业介绍机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提请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撤销登记,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2年5月14日联合颁布了《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对以下几个问题作了规定:

1.监管部门。第四条规定。“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境外就业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公安机关负责境外就业中介活动出入境秩序的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登记注册和境外就业中介活动市场经济秩序的监督管理。”对于违反规定的中介机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规定采取惩罚措施,追究法律责任。

2.中介机构的设立资格。依照规定,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第一,符合企业法人设立的条件;第二,具有法律、外语、财会专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有健全的工作制度和工作人员守则;第三,备用金不低于50万元;第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权利义务关系。第十条规定了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应当履行的一些义务,其中包括协助、指导境外就业人员同境外雇主签订劳动合同,并对劳动合同的内容进行确认。劳动合同内容应当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休息休假、食宿条件、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条件以及劳动争议处理、违约责任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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