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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导向机制管理制度

嘉陵区桥龙乡

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奖励管理规定

经过近年来长期不懈的努力,我乡计划生育工作已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人口过快增长的势头得到了有效控制。为进一步提高广大农民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积极性,稳定农村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和《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规定,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关于建立农村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意见。

一、重要性

实行计划生育以来,我乡已少出生人口800人左右,节约家庭抚养费(不含社会抚养费)30多万元人民币。当前,我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已进入稳定低生育水平阶段。农村是我乡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和稳定低生育水平的难点。由于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仍未根本改变,农村的生产力水平还不高,农村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还不完善,人们的生育观念的转变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而响应计划生育号召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

特别是独生子女家庭的老年保障、发展生产等诸多问题也将随之日益显现。他们是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光荣集体,能否让他们不成为发展生产和养老问题上的弱势群体,直接关系到计划生育工作在农村的深入开展,关系到广大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和低生育水平的稳定,对于整个计划生育事业可持续发展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

因此,建立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奖励帮扶、优生、优待、优惠等利益导向机制是一件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事。在农村建立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利益导向机制,通过强化利益导向的正面激励作用来免除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群众的后顾之忧,可以激发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内在动力,有利于引导基层干部更加关注农民的切身利益,有利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有利于引导更多的农民少生快富,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利益导向、优质服务方向转变。

二、具体措施

㈠、建立兑现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机制

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和《四川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各县(区)应从2004年起兑现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奖励标准确定为每月每户5元至10元(具体标准由县区自定),奖励金在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建立以前主要从社会抚养费中支付,社会抚养费用于农村人口中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不足部分由各县(区)财

政补助。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建立以后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中支付。

二O一一年三月十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

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落实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广大育龄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根据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以及乡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实施男到女方家结婚落户婚育新风奖励制度。农村男方到无兄弟的女方家结婚落户的,由乡政府奖励200元。

第三条落实晚婚晚育、节育措施休假、工资奖金福利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晚婚、晚育的,享受《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晚婚假18天、晚育假120天、男方护理假10天。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晚婚,指男方年满25周岁,女方年满23周岁的初婚;晚育,指已婚妇女年满24周岁生育第一胎。

行政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凭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证明,可以享受《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休假。假期工资、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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