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交临时用电费法律依据
物业交房常见问题的法律依据
1.交房时房屋质量存在问题:
《物业管理条例》第31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7条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5.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七条下列情况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保修范围:
(1)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
(2)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限。
2.交付房屋开始收取物业费的依据:
根据《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成价费[2004]239号文件第九条:
物业买受人自物业竣工并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足额缴纳物业服
务费用;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
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统一标准全额缴纳。
3.物业费包括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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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