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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争议如何行政调解

摘要。我国关于行政调解的立法在如火如荼地进行,各省市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也都规定了行政调解解决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然而行政调解解决行政争议的实践却门庭冷落。一方面有法律规定本身的原因,如法律规定可调解的行政争议的范围模糊、调解主体不中立以及调解的时限规定可能会与其他救济途径的启动期限冲突等,另一方面也有现实的原因。要改变现有规定在实践中遭遇的尴尬现状,需要明确行政调解解决行政争议的范围、建立具有中立性和权威性的行政调解主体、明确行政调解协议的效力等。

关键词:行政调解;行政争议;调解协议

中图分类号:d922.1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9-055x(2016)03-0091-08

引言

20世纪后半期以来,美国出现了“诉讼爆炸”的现象,一方面法院不堪重荷,另一方面诉讼作为处理纠纷的正规方式,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了很多缺陷,比如成本高、效率低、形式化等,“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lternativedisputeresolution,简称为adr)应运而生,adr在解决民事争议中广泛使用。到20世纪90年代,美国将adr引入行政过程。199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行政争议解决法》(administrativedisputeresolutionact),该法的目的是“授权和鼓励联邦行政机关适用调解、协商、仲裁或其他非正式程序,对行政争议进行迅速的处理”。[1]欧洲国家也在行政程序领域推行adr,欧洲委员会部长理事会指出“解决行政争议的替代方法是可行的,因为它可以在减轻法院的案件压力的同时,也是确保了公平公正。法院的诉讼程序在实践中并不经常是解决行政争议的最合适的办法,而替代争议解决办法却在解决行政争议的同时,也使行政机关更接近公众。”[2]v

在我国,行政调解运用于解决与行政管理职权密切相关的民事争议,向来没有争议,立法和实践也一直在进行。①其发挥作用的领域也主要限于解决民事争议。而调解运用于解决行政争议,却是近年来才发展起来的。②调解可以作为一种手段运用于争议解决过程中,在裁断者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协议成为一种结案方式,比如,对于特定范围内的行政争议,在行政复议中由行政复议机关主持,以调解的方式结案,在行政诉讼中由法院主持调解。同时调解也可以作为一种独立的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而存在。在我国虽然未出现西方国家的“诉讼爆炸”现象而带来的司法和社会压力,但是由于行政争议的多发性和多样性,在我国却出现了“信访潮”――当事人寻求诉讼外纠纷解决途径,因此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或许会起到缓解的作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行政调解制度不仅可以解决特定的民事争议,也可以解决一部分行政争议。因为很多行政争议的发生“是由于行政机关利用其优越地位,有意识地或无意识地给当事人造成困难。这种困难可以由于行政机关改变态度而消灭”。[3]545行政调解通过对话、合意解决行政争议,达成自愿的、双方都可以接受的解决方案,有利于加强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沟通,拉近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距离,改变行政权和个人冲突和对立的传统。本文所研究的行政调解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并不包含行政复议中的调解方式,而是一种独立的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行政调解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在我国的兴起,缘起于2010年国务院在《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中明确提出为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除了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和行政机关配合行政诉讼之外,要把行政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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