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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省级扶贫龙头企业认定暂行办法[精选多篇]

贵州省省级扶贫龙头企业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加快我省产业化扶贫步伐,为有效利用扶贫资金,整合涉农资源,推进贫困地区产业结构和就业结构调整,实现区域化布局、规模化发展、标准化生产、集约化经营,进一步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促进城乡一体化协调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根据国务院扶贫办《关于申报国家扶贫龙头企业的通知》(国开办发[2004]83号)和《关于大力支持国家扶贫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开办发[2005]19号)以及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农业产业化经营和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扶贫龙头企业是指以规模种养业基地、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或以贫困地区劳动力就业为主体的、具有一定经济实力,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贫困农户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经省扶贫开发办公室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贵州省省级扶贫龙头企业的认定与管理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认定与取消相结合的竞争淘汰机制。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四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种养、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期满2年、贵州省内注册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产品交易市场和其他形式的经济组织等)。

(2)企业规模。主要包括。资产总值、固定资产、年销售收入、就业人数等4项指标。

——以种养业生产为主业企业。总资产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净值在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在600万元以上,固定就业人员在50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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