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省级扶贫龙头企业认定暂行办法[精选多篇]
管理办法
苏农办〔2010〕11号2010年3月
附件: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现根据省政府《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苏政发[2006]12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龙头企业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以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契约、保护价收购、股份分红、利润返还和直补等多种方式,与农户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利益联结机制,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在省内同行业中居较强竞争优势和领先地位,经省级有权部门审核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对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第四条经认定或监测合格的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有资格享受省规定的有关扶持政策。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应遵守季报制度,及时逐级报送企业经营情况,参加村企结对帮扶等公益活动。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五条申报省级龙头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主营产品销售占比。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为主,企业经营的主营农产品销售额占企业总销售额的80%以上;或销售收入规模,苏南地区1亿元以上,苏中地区9000万元以上,苏北地区8000万元以上。
(三)企业规模。生产、加工和流通型龙头企业,总资产规模苏南地区8000万元以上,苏中地区6000万元以上,苏北地区4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苏南地区5000万元以上、苏中地区4000万元以上、苏北地区3000万元以上。在省内建立原料基地的农产品市场带动型龙头企业,专业批发市场成交额在5亿元以上,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10亿元以上。
(四)企业效益。企业的净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利息、不欠社会保险金、不亏损。
(五)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65%,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包括a级)。切实履行与农户签订的协议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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