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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呼和浩特市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呼农产领发[2004]2号

为了推动我市农牧业产业化经营的快速发展,加快农村经济建设步伐,实现农村经济和农民收入快速增长,根据农业部等八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呼和浩特市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一、重点龙头企业标准

1、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畜产品加工、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它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

2、企业经营的产品。企业中农畜产品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总增加值的70%以上。

3、加工流通企业规模:

总资产规模: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

固定资产规模: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

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含3000万元)

4、科技先导型企业可适当放宽条件,视企业发展前景而定

5、农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1亿元以上。

6、企业效益。企业总投资报酬率平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不欠折旧、不亏损,并应达到四不欠,即不欠农户农畜产品收购款、税金、职工工资、社会保险金。

7、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应低于60%;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8、企业带动能力。企业要与农户通过合同、契约或中介组织建立起稳定的利益联欢结机制,达到风险共担、利益均沾。带动农户的数量在1000户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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