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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筹架构搭建的税务事项及筹划要点

资料分享:红筹架构典型规避手段及风险分析

转载博注:

1、本文来自一位红筹达人之手,为了更好的配合小兵研究和大家理解红筹结构废止的专题,小兵特与大家一起分享

2、据说秦发模式中介机构曾被请去喝咖啡,因此其操作方式已经不具有可复制性

3、《公司金融》曾经以十个专题的形式探讨过回避10号文的问题,案例非常详实,小兵苦于时间不充分尚未研究,如果有机会学习再与大家分享,也希望他人学习之后一起分享成果

一、背景

自2006年9月8日《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10号令”)颁布实施以来,因其中明确规定了对关联并购和股权并购须经商务部审批,以及与此相关的特殊目的公司境外融资上市需经中国证监会审批(以下合称“境内审批”),一时间激起包括民营企业、境外投行、境外私募投资人、境内外律师等在内的各路人士对如何有效、合法地规避10号令上述境内审批的积极探讨,其中部分探讨方案随着新规定的出台和有关上市项目的成功落实得到了境内外监管机构明示或暗示的认可。也就是说:现在通过境内主体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境内并购需要商务部来审批,而现在商务部至今没有批过一家(中国远洋除外,是国务院批的),也就是间接地堵死了红筹模式境外上市的路径,因此探讨规避手段才具有明显的实务意义。

二、规避手段

(一)间接并购法先由非关联境外投资人(以下简称“pe”)以其在境外设立的壳公司(以下简称“境外壳公司”)收购境内民营企业100%股权,将境内民营企业(以下简称“境内企业”)变更为一家外商独资企业(以下简称“wfoe”),再由境内企业自然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下同,以下简称“境内自然人”)在境外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以下简称“spv”)受让前述pe所持壳公司全部股权,实现境内企业权益出境。还有人提出此方案的变通作法,即由spv收购一家非关联的、于10号令生效之前设立的wfoe全部股权,再由该wfoe收购境内企业资产或股权。

该方案及其变通作法都是非常明显地以打“时间差”的方式规避10号令项下的境内审批,已经为业界普遍认为具有极大法律风险而鲜有采纳。

(二)控股并购法

先由pe通过境外壳公司收购境内企业超过50%股权,将境内公司变更为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jv”),境内企业自然人股东再通过spv直接或间接取得境外壳公司控股股权,或者以期权形式获取上市后的境外壳公司控股权益,以实现将境内企业控股权益纳入境外上市公司的目的。

该方案只是在出境的境内权益比例上未达100%,但也达到了将控股权益出境的目的,实质上与前述“间接并购法”相同,故同样存在较大法律风险而不被接受。

(三)参股并购法

pe通过境外壳公司收购境内企业不少于25%股权,将境内公司变更为jv。依据商务部《外商投资准入管理指引手册》(2008年版)(以下简称“《管理手册》”)对10号令适用对象的限定,spv再收购jv中外双方全部股权,将jv变更为wfoe,最终实现境内公司权益出境。

该方案是照搬附件提及的“忠旺模式”,但是,“忠旺模式”及类似模式之所以可行,其关键在于jv或wfoe架构搭建于10号令生效之前,不存在为规避境内审批而对境内企业进行外资并购的情形,因此,不论从现行有效的法规还是从实务操作看,“忠旺模式”均已有效回避法律风险,是为可行。而上述方案也是较为明显的以“时间差”规避境内审批,从目前了解情况看,有些境内律师对此持认可态度,而个人认为在履行下列政府部门确认手续并如实披露法律风险的情况下,方为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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