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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编制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机关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21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豫办〔2012〕2号)、《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编制管理实施办法》(豫事文〔2012〕130号)、《洛阳市委办公室、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洛办〔2012〕40号)等文件规定,为规范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编制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降低行政费用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以及各级各类财政全额供给、差额供给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处置突发事件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办案、监察、稽查、税务征管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指卫生、市政、环卫等特殊用途的专用机动车辆。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实行统一管理。各级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购置、接受捐赠和以其他形式取得的各类机动车辆统一纳入编制管理范围。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实行分级管理。市委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事管局)作为全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管理工作,负责各县(市)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监察)机关及同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公务用车编制的审批管理工作,负责对各县(市)区公务用车编制总量、县(市)区直单位公务用车编制总量进行审批和备案。各县(市)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工作,监督指导下一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二章定编原则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编制核定本着规范公车管理、保障工作运转、压缩车辆规模、降低行政费用、适度从严从紧的原则核定公务车辆编制数。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公务用车编制数量根据用车单位人员编制数、核定领导职数和实际工作需要等因素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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