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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单位临时工管理办法

榆林市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临时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临时用工统一管理,满足公司生产、经营需要,保障公司和临时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及下设子公司临时用工均按照本办法严格执行。

第二章

招用范围和条件

第三条公司招用临时工从事短期、临时、季节性工作,或繁重性体力劳动工作。

第四条基本条件:

1、年龄18-60周岁;

2、身体健康,具有相应工作技能;

3、思想品德好,能遵纪守法,服从公司管理和安排。第三章招用程序

第五条各部门、单位严格控制临时工数量,根据工作需要,填写《临时用工申请表》报公司相关领导审核。

第六条人力资源部汇总各部门、单位用工需求,通过多种渠道,发布招聘信息,开展招聘工作。

第七条人力资源部拟定人选,报集团公司相关领导审批后,办理试用手续。

第八条试用时,临时工须提供身份证、体检证明、资格证书,并填写临时工档案卡,各项信息必须准确、全面。

第九条临时工试用期为一个月,试用期工资为其工资标准的80%。

第十条用工部门、单位不按本办法规定程序私用临时工的,一经发现,对相关责任人处罚。

第四章

待遇

第十一条按照临时工劳动强度、劳动时间、技术要求,经集团公司董事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其工资标准。临时工工资按月计发。

第十二条临时工的工伤保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

考勤与考核

第十三条临时工的考勤与考核由用工部门、单位负责,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和企业管理部不定期抽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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