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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处理非正常访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意见

为维护正常的信访工作秩序和社会稳定,规范信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现就我县处理非正常上访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非正常访是指信访人违反《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到非信访接待场所以各种方式表达诉求意愿的行为

二、非正常访行为违反《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规定,应认定为违法行为,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理

三、处置非正常访行为,应坚持依法、及时、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四、对非正常访行为,应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给予处理:

(一)非正常访人到北京天安门广场、中南海,外国驻华使馆区、中央领导人住地周边等非信访场所,以明示或暗示有意表露信访人身份,没有过激行为的,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派出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第

(二)项的规定予以警告处罚

(二)对进京非正常访造成恶劣影响等情节较重,或者被公安机关警告处罚后再次进京非正常访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予以行政拘留;对经行政拘留后,再次进京非正常访,由公安机关依法呈报劳动教养

(三)在进京非正常访过程中因言行过激造成其他恶劣影响的,可以视情节直接依法予以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完,全文共1857字,当前显示59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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