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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发改农经〔2011〕170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补助地方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和完善中央补助地方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124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改进中央补助地方小型水利项目投资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农经[2009]198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水土保持工程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地方水土保持工程项目。

第三条水土保持工程根据经批准的规划,按照因地制宜、突出重点、集中连片、规模治理、强化管护的原则,区分轻重缓急,统筹安排实施。

第四条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投入由中央、地方和受益区群众共同承担。各地应按要求及时足额落实地方建设资金,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组织受益区群众投劳参与工程建设。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完善政策,创新机制,广泛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工程建设。

第五条各级发展改革和水利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对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和管理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共同做好各项工作。

对中央补助地方点多、面广、单项资金少的小型水土保持项目,实行中央切块下达投资规模计划、地方分解安排具体项目的管理办法,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牵头做好工程建设规划衔接平衡、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审核下达和建设管理综合监督等工作;水利部门负责牵头做好工程建设规划编制、项目前期工作文件审查、工程建设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具体组织和指导项目实施,有关流域机构做好技术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六条

水土保持工程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前期工作文件组织实施,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

第二章前期工作

第七条

中央补助地方小型水土保持项目(主要包括小流域综合治理、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等,下同)前期工作一般分为规划和项目实施方案两个阶段,实施方案由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合并而成,达到初步设计深度;其中,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的淤地坝工程前期工作分为规划、坝系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单坝工程初步设计三个阶段。

地方重大水土保持项目前期工作阶段按现行建设程序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水利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组织编制全国水土保持规划,明确水土流失类型划分、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任务和措施等内容。各地根据全国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总体任务和要求,组织编制省级水土保持规划,重点明确近期建设任务、布局和措施等。并按规定报水利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备。

根据需要,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可组织编制水土保持专项工程建设规划或总体方案。

第九条各地根据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或总体方案,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1号令)的有关要求,按项目区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或按坝系编制淤地坝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单坝工程初步设计。

项目前期工作文件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

第十条水土保持工程项目区和淤地坝选择应符合以下原则。水土流失严重,亟待进行治理;水土保持机构健全,技术力量有保证;当地政府重视,群众积极性高,投劳有保障。其中,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应重点安排人地矛盾突出、坡度5~15度(东北黑土区3~10度)尚在耕种的缓坡耕地,严禁在退耕还林(草)地块实施坡改梯和陡坡开荒;淤地坝工程建设要合理布局,小流域治理程度低于30%且近期未纳入水土保持重点治理的,原则上不得在沟道安排淤地坝建设,新建大型淤地坝库容应控制在100万立方米以内并确保下游居民点、学校、工矿、交通等重要设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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