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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

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榕政综〔2012〕3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的管理和服务行为,提高依法行政和政务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服务中心是市政府设立的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集中办理行政许可、非许可审批、行政确认、行政备案等依申请办理的行政事项(以下统称“事项”)和公共资源交易的工作平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包括建设工程招投标、货物招标、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土地矿产招拍挂等公共资源要素市场的交易行为。

第四条除经市政府同意暂不进入服务中心办理的事项外,市级行政部门和相关组织(以下统称“窗口单位”)负责的事项,一律进入服务中心统一办理。经市政府同意保留的窗口单位行政办事大厅,作为服务中心的分中心,接受服务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窗口单位的其它行政办事大厅一律撤消。

第五条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事项应当遵循以下运作原则:

(一)一事一地原则。凡进入服务中心办理的事项,窗口单位一律不得另行受理,不得绕开服务中心窗口直接与申办人接触;接受咨询、收件、补件、出件一律在服务中心窗口进行,现场勘察、技术检测、专家论证、社会公示等环节一律由服务中心窗口组织安排。

(二)充分授权原则。窗口单位对进入服务中心办理的事项应当充分授权。凡只需提供形式要件,不需要进行选择性审批的一般性事项授权窗口人员当场办理;需要进驻单位领导从严把关的事项,窗口单位领导必须定期到窗口轮值并审签;需窗口单位集体研究或需要现场勘察、技术检测、专家论证、社会公示或需要部门正职领导签批的复杂性事项,应限时办结。报市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研究审批的时间另行计算。

(三)高效便民原则。窗口单位要将本单位的审批服务业务进行有机整合,原则上由一个处室审批、一个领导分管,并将审批权限集中后统一入驻中心集中办理,统一收费;同时采取动态、渐进、持续的方式推进审批流程再造,简化审批流转环节、精简申报材料、压缩办理时限,按照程序最简、路径最短的要求高效流转。

(四)创新改革原则。围绕企业注册登记、重点项目服务以及房地产权属登记等投资软环境和民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大胆创新。实行企业注册登记“一条龙”、投资建设项目“一条龙”、房地产交易登记办证“两证合办一条龙”和广告审批办理“一条龙”服务等运作机制,提高办事效率。

(五)规范公开原则。进入中心办理的事项必须严格按照科学规范的程序进行操作,并做到“八公开”,即公开审批服务内容、审批依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承诺期限、收费标准、办事结果。

第六条实行公共资源交易集中管理,统一进场交易、统一平台运行、统一信息发布、统一监察监督。

第二章主要职责

第七条服务中心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制定服务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对入驻服务中心的行政许可、非许可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筛选、调整,指导入驻单位对审批流程的再造;

(三)负责进驻服务中心事项办理过程的管理和监督,为申办人提供办事引导和综合服务;

(四)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的组织、协调和服务,会同公共资源主管部门对交易活动进行监督;

(五)负责市网上审批及效能监察系统的建设和管理以及服务中心的信息化建设;

(六)负责对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入驻服务中心的窗口及工作人员、公共资源交易单位及工作人员的管理和考核;

(七)受理对入驻服务中心窗口及公共资源交易单位工作人员服务质量、效率等方面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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