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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海城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分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的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分中心的建设和发展,建立并逐步健全全市公共服务网络体系,推进有限政府、责任政府、服务政府、法制政府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分中心,是指业务办理过程中流转环节较多、涉及工作人员较多,同时业务量也较大,其所需办公区域布局较为复杂,空间要求也较高,无法纳入中心,从而由权力归属单位设立、由上级部门指定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指导与监督的集中对外服务窗口。

第三条中心管理委员会对分中心实施管理,以指导协调、管理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八个统一”,即:统一标识标牌、统一服装胸卡、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考勤方式、统一政务公开、统一网络建设、统一运作模式、统一考核评比。

第四条分中心建立健全管理机构,明确工作职责,设立首席代表,负责按中心的要求对分中心进行管理;首席代表身份和工作程序等同于中心的窗口负责人(审批科科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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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中心的各项会议,及时向分中心落实中心的有关文件、会议精神及工作部署,按规定对分中心的运作、管理情况向中心沟通汇报。

第五条首席代表应按中心统一制作的格式履历表向中心提供分中心全体工作人员的基本信息,中心有权对分中心人员进行岗位调配;分中心所属部门对工作人员进行调入、调出、晋升、换岗等,需报请中心批准;分中心有新增人员,首席代表要及时向中心报送其简历。

第六条分中心工作人员请假要填写中心统一制作的请假单,采取分权限审批:请假1天(含)以下的,由首席代表或其下一管理层级准假;请假1天以上3天以下的,由首席代表准假;3天(含)以上的,由分中心主要领导或主管部门主要领导与中心分管领导共同准假。分中心应详细记载工作人员的请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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