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交易中心
进场交易项目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进场交易项目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维护项目档案的真实完整与安全,有效利用进场交易项目档案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土地、矿业、国有产权交易有关规定及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进入***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和管理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进场交易项目档案是指建设工程、政府采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矿业权交易、国有产权交易等项目进场交易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件资料。
第四条进场交易项目档案作为反映招标、采购、权属交易活动的重要记录和史料,有重要的证明作用,应当依法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其内容必须准确、齐全完整,并能真实反映进场交易活动内容。
第二章职责和分工
第五条***交易中心对进场交易项目档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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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科档案室对进场交易项目档案实行集中管理,具体负责档案的归档、保管、提供查询等。
其他相关科室分别负责其相关项目档案收集、整理、编制目录等,确保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有招标代理机构代理的项目,该项目档案资料由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档案整理要求进行收集、整理、立卷,业务科部负责对招标代理机构收集、整理、立卷的档案进行复核审查,确保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六条对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由招标代理机构及相关科部项目负责人收集并进行整理、移交等事项,任何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第七条项目档案未移交时,由招标代理机构及相关科部对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并妥善保管,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销毁。
第三章项目档案的归档范围
第八条建设工程类项目档案收集、整理、归档的文件资料应按照建设工程类档案的卷内目录(卷内目录见附件三)的内容整理。
第九条政府采购类项目档案收集、整理、归档的文件资料应按照采购类项目档案的卷内目录和活动记录(卷内目录和活动记录见附件三)的内容整理。
第十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项目档案收集、整理、归档的文件资料应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类的档案的卷内目录的内容进行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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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矿业权交易项目档案收集、整理、归档的文件资料应按照产权类档案的卷内目录的内容的整理。
第十二条国有产权交易项目档案收集、整理、归档的文件资料应按照国有产权交易项目档案的卷内目录和活动记录(卷内目录见附件三)的内容整理。
第四章项目档案的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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