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燃气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
湖北省
【发布文号】
荆州市人民政府令2013年第104号【发布日期】
2013-05-13【生效日期】
2013-06-01【失效日期】
2018-05-31【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荆州市人民政府
荆州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荆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4号)
《荆州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4月9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建明2013年5月13日
荆州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提高城市的绿化水平,创造良好的公众游憩环境,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公园(以下简称公园)是指向公众提供游览、休憩、娱乐的城市公共绿地,包括综合性公园、动物园、植物园、绿化广场、街头游园等,属于城市公益性基础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含荆州开发区托管区)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四条荆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简称市住建委)是本市公园的行政主管部门,荆州市城市市政园林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园林局)具体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市管公园的行政管理。各区(含荆州开发区)住建部门,按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对区管公园实施行政管理,业务上接受市住建委和市园林局的指导。公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园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城乡规划、公安、环保、质监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协同市、区公园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公园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将公园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公园建设、管理和养护所必需的经费,并逐步加大公园建设的投入。
市、区人民政府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园,通过捐赠、资助等多种方式,筹集公园建设、管理和养护所需的经费。第六条市住建委应根据《荆州市城市总体规划》、《荆州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荆州市城市绿线规划管制》会同市城乡规划行政部门组织编制公园总体规划,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经批准的公园总体规划应向社会公示。
第七条公园总体规划的修改,应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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