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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燃气管理办法

《荆州市物业管理办法》

荆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

《荆州市物业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8月23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服务的市场行为,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和与其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地。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业主委托,依照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维修、养护、管理,对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公共序等提供相应管理服务活动。

第四条本市推行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的物业管理服务。新建住宅区和两个以上业主的新建住宅,应当实行物业管理的原有住宅区,应当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物业管理。

第五条荆州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各县(含县级是、下同)房产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对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公安、共商、物价、环保、建设、电力、电信、邮政、计生等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相关管理工作。

各区、开发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有关形状管理部门对物业管理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

第二章前期物业管理

第六条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新建物业的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大会成立前,建设单位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的物业管理服务活动。

第七条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及非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采用招投标的方式选聘一个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不得少于3个。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普通住宅规模在3万平方米以下,县级市的普通住宅规模2万平方米以下,县城普通住宅规模1万平方米以下的,经市物业管理部门和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或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政府提倡和鼓励其它物业的建设单位和业主大会采用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八条规划、设计新建物业时,必须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物业管理服务的各项设施,并按不少于开发建设总建筑面积3‰确定物业管理服务用房,最多不超过200平方米。

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划设计的要求建设或预留物业管理服务用和各项共用设施,物业区域内的供水、供电实行一户一表。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监督下对前期物业项目进行验收合格后30日内,办理有关手续,将建成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和自行车棚等,向物业管理企业无偿提供,办理移交事宜。

建设单位申请房屋预售许可证、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在物业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前期物业管理手续,并提交物业管理用房设置的室号、面积等相关资料。房产管理部门在核发房屋预售许可证和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注目物业管理用房室号。

第九条物业管理用房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由物业管理企业使用、维修、养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作他用,不得买卖和抵押。

物业区域内共用配套的门卫房、电话间、监控室、道路、场地、非机动车库、绿化、配电房、照明路灯、文体设施等,移交业主大会,归全体业主所有;建设单位以房屋销售合同或者其他形式承诺的物业,归全体业主所有。

建设单位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提出前款规定的配套设施设备登记申请,有房产登记机构在房产登记册上予以记载,但不颁房屋产权证书。

第十条新建物业出售前,建设单位应当选聘前期物业管理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并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和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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