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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民族贸易企业征免营业税、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

国税发[2001]124号

成文日期:20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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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00年农业和农村工作意见》(中发[2000]3号)精神,根据农业部、国家计委等有关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农经发[2000]8号)、《关于公布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农经发[2000]10号)和《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农经发[2001]4号)的有关规定,现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明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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