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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建房过程的营业税征免问题

一、关于“集资”过程的营业税征免问题

集资建房分“集资”和“建房”两部分。所谓“集资”,是指由本单位职工个人先行出资,作为建房的资金来源,集中由集资单位成立的负责建房的组织进行管理,在房屋建成后,职工个人按出资比例分得住宅。此过程比照财政部、国务院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中“为支持住房制度改革,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和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以上税收政策要从三个方面理解。一是集资的个人必须为本单位职工;二是集资单位所建房屋为本单位职工住宅;三是免征营业税的对象是集资单位向本单位的职工收取的集资款,即单位建成房屋后向职工分配住房时,免征集资建房单位向本单位职工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

二、关于“建房”的形式及相关税收政策

由于集资单位本身一般不是建筑企业,其建房过程一般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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