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建房过程的营业税征免问题
集资建房如符合住房改革的有关规定,属于以房改价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的不缴税。如不符合住房改革的有关规定则单位应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职工个人需要缴纳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契税。
一、营业税
关于集资建房的营业税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1999]210号)规定“国家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缴纳营业税。”
但这只是针对房改出台的优惠政策,现在全国房改工作已基本结束,所以各地在对该项政策的执行规定不一,如皖地税[2005]76号印发的《安徽省房地产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单位集资建房销售给职工,属于销售不动产行为,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一)集资者为未参加房改的职工;
(二)建房用地的使用权为集资者所在单位(所有)或以集资者名义购买;
(三)发生的建房费由集资者全额负担,所集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建房支出;
(四)持有房管部门或房改办集资建房的批文。
你单位以房改成本价向职工集资出售住房,尽管表现形式与文件相符,但是如你所述,集资建房未经房改部门批准,这在减免税的审批中是不符合规定的。另外,你单位以自己的名义建造住房并向集资者分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呼和浩特市铁路局向职工销售住房征免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34号)规定“纳税人自建住房销售给本单位职工,属于销售不动产行为,应照章缴纳营业税。”因此,你单位的集资建房行为是不能享受减免营业税优惠的。
二、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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