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工伤认定申请办法的通知
工伤认定申请办事指南
◆办事项目
工伤认定申请
◆受理机构
市区工伤认定申请市属及以上用人单位向常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窗口提出申请,目前区属及以下用人单位向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金坛市、溧阳市、武进区属用人单位向所在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办理依据
1.新《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
2.《工伤认定办法》(人社部令第8号);
3.《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
4.《关于颁发常州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常政发[2006]32号)。
◆申请条件
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2.用人单位未按前述时间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申请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常州市职工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提交清单;
3.企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相应注册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4.受伤害职工《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或其他与用人单位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服务证”等证件、“招工登记表”或“报名表”等);
6.《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原件及复印件(封面及第
一、二页);
(未完,全文共2379字,当前显示74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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