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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

财政部民政部【发布文号】

财社[2013]217号【发布日期】

2013-12-23【生效日期】

2013-12-23【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财政部

关于印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社[2013]2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

为规范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政策法规,财政部会同民政部制定了《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财政部民政部2013年12月23日

附件: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是指通过公共财政预算、彩票公益金和社会各界捐助等渠道筹集,按规定用于城乡贫困家庭医疗救助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专款专用、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社保基金专户),实行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县级财政部门将原来在社保基金专户中分设的“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专账”和“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进行合并,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基金的筹集、核拨、支付等业务。第二章基金筹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每年根据本地区开展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实际需要,按照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在年初公共财政预算和彩票公益金中安排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二)社会各界自愿捐赠的资金

(三)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四)按规定可用于城乡医疗救助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根据城乡医疗救助对象需求、工作开展情况等因素,按照财政管理体制,科学合理地安排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上级财政对经济困难的地区给予适当补助。第三章基金使用

第七条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救助对象是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以及其他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经济困难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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