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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桂价格„2011‟108号

各市、县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城镇供水价格形成机制,规范城镇供水价格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及城镇供水事业的发展,保障用户及供水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供水价格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附: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城镇供水价格形成机制,规范城镇供水价格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及城镇供水事业的发展,保障用户及供水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供水价格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所有城镇供水企业的供水价格行为。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城镇供水价格是指城镇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和生产工艺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使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商品水价格。

第四条制定城镇供水价格应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促进节水和公平负担”的原则,统筹社会经济发展、社会承受能力和供水企业健康发展的需要,满足城镇按照总体规划发展经济和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需要。

第五条城镇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县(区)及以上城镇供水价格,以及独立供水的工业园区、开发区供水价格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管理或委托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管理;县(区)以下城镇供水价格由各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管理。

第六条制定城镇供水价格,实行供水成本监审制度、价格听证制度和公告制度。具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水价的分类与构成

第七条城镇供水实行分类水价。为理顺供水价格结构,逐步将现行城镇供水价格分类简化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三类。原各地执行的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行政事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特种用水等五类分类用水将在水价调整时逐步理顺。

(一)居民生活用水是指居民住宅中居家生活用水,包括集体宿舍和租用住房的流动人口的居家生活的用水

(二)非居民生活用水是指除居民生活用水、特种用水以外的各种用水,包括工业用水、行政事业用水和经营服务用水。工业用水是指从事工业性产品生产所需的用水,农产品加工用水和建筑用水划归工业用水类别;行政事业用水是指党、政、军机关、非营业服务性的事业单位、教科文卫组织、传媒机构、社会团体等的用水。城镇消防、环卫、绿化用水,应装表计量,并入行政事业用水类别;经营服务用水是指为客户提供商业性、金融性、服务性等有偿服务的用水。

(三)特种用水是指特种服务业和领取•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的用水。包括纯净水(含瓶装水)生产企业用水、营业性歌舞厅、ktv、夜总会、会所、桑拿、按摩、足浴、美容美发、洗车等用水。

第八条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分为零售价格和趸售价格。零售价格是指城镇供水企业直接抄表、计量、收费、服务到居民住宅户的价格。

趸售价格是指对适合由供水企业直接供水并抄表到户的居民生活用水,因供水企业的原因,尚未直接抄表到户的价格(需二次加压供水的用户除外)。趸售价格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制

定或调整水价时核定,或在不改变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前提下由供水企业与临时供水单位协商议定。趸售价格与零售价格的差价包括水损、抄表人员工资及相应的管理费用,差价率为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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