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省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的监督管理,确保电网安全可靠运行,保障居民基本用电权益,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其他依法依规建设的非商品住宅。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是指从电网公共连接点出线至住宅小区住户及小区公建设施的电能计量装置(含表箱及电表)的所有供配电设施。
第四条
新建住宅小区必须建设永久性供配电设施,其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应纳入建设项目统一规划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五条
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应与城市配电网规划相衔接,统筹考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接入缆沟和作为电网公共连接点的开关站、配电站、环网站等站房的需要。
第六条
供配电设施工程是住宅小区整体建设工程的组成部分,其建设应遵循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按规定实行招标投标,按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标准、规范进行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确保工程的安全和质量。
第七条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工程属于电力用户受电工程,供电企业、各市场主体从事与电力用户受电工程有关的活动必须执行第一条所述有关法律法规,同时必须执行《供电监管办法》和《福建省电力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监管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第八条
其他依法依规建设、实行“一户一表”供电的房建工程,其供配电设施的建设与运行维护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工程建设模式与收费
第九条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模式采取分步走的办法,在过渡期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建设单位可委托供电企业组织建设,并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向供电企业缴纳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以下简称“委托建设模式”和“工程建设费”);建设单位也可以自行组织建设(以下简称“自购自建模式”)。
在供电企业答复永久性用电供电方案后,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委托建设模式”或“自购自建模式”。
第十条
过渡期结束后,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由供电企业统一组织建设。过渡期限及目标模式,视国家、本省政策以及过渡期内建设和管理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
选择“委托建设模式”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电企业签订委托建设合同,供电企业应依有关规定按照工程进度收取“工程建设费”。
收取的“工程建设费”,由省级供电企业或独立供电企业设立专用账户管理,专款专用,接受监管。省级供电企业或独立供电企业每年一季度前向国家能源局福建监管办公室书面报告上一年度“工程建设费”收支具体情况。
第十二条
对选择“自购自建模式”建设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供电企业不得向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收取运行维护费。
第三章工程投资界面与技术标准
第十三条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工程的投资界面,以电网公共连接点为划分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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